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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来源: 南通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时间:2024-01-09 16:44 累计次数: 字体:[ ]

一、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严密性,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》、《南通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(试行)》有关要求,结合市总社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本制度所称公开信息,是指通过网络、报刊等各种形式和各种载体的信息公开。

三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。遵循“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、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、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公开、谁审查”的原则。

四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需经处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报市总社办公室公开。必要时,报经市总社主要领导审批后公开。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,经批准后予以公开。

五、按照法律法规应公开的信息不得已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,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
六、违反本规定,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,导致严重后果的,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七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